求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8:57:34
案情1:
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承包的林地山坡上挖树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李某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后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的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人见状四处躲避。李某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里态度应当如何定任?
2.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情2:
王某某,男17岁,某高三学生。
王某某与陈某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很好。一日,王某某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某某也随同前往。在游泳时,陈某某要求王某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某某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还是能够保证陈某某的安全,于是表示同意,并将陈某某带着游到了离河岸七米多远的地方。游了一会后,王某某感到身体有点累了,便让陈某某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则返回岸边洗澡。不久陈某某因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结果溺水身亡。
问题:
1.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里态度?为什么?

案例一,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李某小不构成犯罪,因为间接故意的定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最后那块致人死亡的石头,李某小并没有加功。
案例二,
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王某某的先行行为使得陈某某处于危险状态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犯罪,主观心理状态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一里的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挖树村民的死亡负有连带责任,李某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案例二中,我个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他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间接造成了陈某的死亡,应该对陈某的死亡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