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高人帮我解一道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5:24:12
赵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同村男子宋某经常帮其干农活,双方产生感情,刘某欲与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A人民法院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失踪多年的赵某在外地发迹,回到家里,发现其妻另有新欢,也欲与之离婚,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均分歧不大,此时,A人民法院由于人力不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将本票转为简易程序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经法律咨询,得知可分得赵某失踪期间所得的财产,遂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1)你认为此案一审有无程序错误 错在哪
(2)你认为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此案
(3)假定该案被发回一审重审,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你要问什么啊

程序有错,普通程序不能因为审判法院人手不够为由而转换为简易程序;
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可用简易程序应根据原一审程序确定,因此,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民诉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存在分歧的,有合理原因的。可就财产分配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

结论:
该案在起诉时配偶一方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
已经作出判决的离婚案件对于原审未涉及财产分配有异义的另行起诉

法条参考: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范围,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民诉意见》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赵某失踪多年,但其妻未作宣告死亡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这一规定,失踪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财产才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而其妻并未宣告死亡
因此应当认定其夫妻关系依然存在
赵某失踪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故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