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继续工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01:06
公司一员工2006年12月27日入司,期间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时间从2007年12月27日到2008年12月26日到期,HR提前半个月走了《劳动合同续签》流程,其本人同意续签,但因公司领导外出,此流程一直到2009年1月5日才签批下来,领导意见是“此岗位将做调整,不续签”,现在员工提出经济补偿。请问:1.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补偿金额如何计算?2.在2008年12月26日合同到期后至2009年1月5日工作期间薪资如何计算?请高手指点。
因为是单位的原故,造成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工作,说明合同续延了.如果单位要在这个时候解除合同,员工可以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当然也可以接受,但单位要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是从进公司开始一年二个月的工资,即5个月工资;另外,单位未提前通知,还需要支付一个月月工资.二者加起来就是6个月工资.
这期间的工资按照以前工资标准计算,做一天算一天.
1、单位违约要支付经济补偿,08年以前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所以08年前是两个月的。08年以后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超过一年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而你们是属无故辞退员工应支付08年部分的双倍。
2、应提前30天通知,未通知的应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按天折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