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有关裁员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2:24:14
请问一下各位高手,08年以后新劳动法规定,裁员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如何计算的?我公司有种说法是按财年进行经济补偿:即呆满一个财年才算一年,这样的的话有可能干了近2年的人,最后一天被裁掉的话也不满一整财年.
是否劳动法规定的是自然年度?还是根据各个公司的所谓财年的起始时间来自己定?
另外想问一下补偿双倍的情况是怎样的?比如公司以战略调整为由的裁员,裁掉还在合同期内的员工,是否属于双倍的情况?
还望各位劳动法前辈给予明示,跪谢了!

是否劳动法规定的是自然年度?还是根据各个公司的所谓财年的起始时间来自己定?

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按照单位的方式计算,是否劳动者在2007年12月30日进入公司,工作到2008年1月1日就是工作满了一年? 这种算法肯定是错误的。

另外想问一下补偿双倍的情况是怎样的?比如公司以战略调整为由的裁员,裁掉还在合同期内的员工,是否属于双倍的情况?

自2008年1月1日起,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自工作次月起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在合同期内,单位解除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即可【标准同上】。

不对。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