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22:33:05
1退伙人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还承担责任吗?
2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具体举一下例子。
3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成为新要约,那又会变成怎样,不是跟要约一样吗?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合伙人退伙后应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声明退伙的合伙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退伙登记手续的,按照一般法理,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就退伙后的债务,仍须和其它合伙人共同对善意第三人负责。
2,诺成性合同就是不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比如说买卖双方只要一个发出要约一个做出承诺而且没有其它事项(如签订书面合同)的话,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在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房的时候成立,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只是依照合同的履约行为。再拿租赁为例,一般而言双方达成租赁的合意合同即成立,而不要求出租方实际上把房子交给承租方租赁合同才成立。这就是诺成合同,与它相对的时间合同就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它是要约,但是效力和原要约不同啊,比如说承诺的期限,以及对方就原要约做出的承诺等。
补充一下:这些好像是民法问题吧,且不说经济法是不是法律都还是问题,这些东西是肯定不能被划到经济法的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