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我解释下《劳动法》里的这段法律规定,我不太明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7:49:1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平均工资都包括什么啊?我现在有加班,职级津贴,季效奖。这些都算吗。另外我们08年的年底双薪还没给呢,要是裁员了能给吗?

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局。

1、包括你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即工资、各类奖金、加班工资和津贴总和。
2、节日加班是三薪;公休日加班是双薪。一般随着次月工资发放。裁员也要支付。

那段法律条文,我的理解是:
如果你的上述收入总和平均数,超过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话,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的年限计算,就不能按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而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即,最多支付你12个月的工资。

注意:你的工资必须是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单位才可按最多12个月工资补偿。
如果不到三倍,那得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补偿。

祝顺利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