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28:08
我是05年11月11号进公司的
因为生病了,最近有和公司协商以公司裁员的名义将我裁掉
准备回老家养病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一点不明白,还请专家指点。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09年1月14日是我的最后工作日
而我们是每月12日发工资

我的问题是:
1、我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是怎么计算的?(请列出具体计算过程)

2、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前十二个月是具体从哪一个月到哪一个月?(因为07年12月的工资单上有入帐一笔奖金,不知可不可以包括07年12月的奖金收入?)

3、我有没有权利拿08年的年终奖?

4、经济补偿金应该不扣税的吧?

还请专家指点,谢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