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能向法院起诉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2:08:15
案例经过:
小A在银行工作,后因为私自挪用公款被银行发现,不过在处理过程中小A十分配合,并补上了公款,后检察院在处理此事的时候给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而银行方处理的时候只是让小A先回家等待通知,没有下发开除的通知和文件,小A也没有在任何内部处理文书上签字,每年小A去银行询问是否可以重新工作,银行只是让小A在家等,一拖就是10余年。十余年过程中小A屡次去银行询问都未果,现在小A想起诉银行,因为银行拖延的10余年并未给小A发过任何误工费和工资之类,并没有任何补助,现在小A想起诉银行让银行归还这10余年的工资和其他的补助(因为这10余年银行一直以“在家等”的理由对小A答复)

请教懂得这件案例的相关法律的高手来答复下,如果有相关的案例更好。
最好给出和此事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例

我只能按照我的思维方式来解答这个问题。
第一,小A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银行和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主要看银行的规定。
第二,不论小A是否符合被开除的条件,银行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履行解除的义务,如告知等等。银行没有履行解除的义务,证明劳动关系还存在,完全可以向银行要求补发工资。
第三,关键的是需要提供小A之前和银行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能够提供银行让小A在家等的证据最好(如当初人事方面的证人或录音等),因为这个能够证明小A不是旷工。
第四,我处理过类似的案件,我代理的是公司,公司是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时,一部分人停薪留职下海经商,十几年没有联系了,之后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效益好了,当年下海的职工提出要求补交三金和到公司上班,公司所当时已经通知这部分职工来上班了,由于他们没有及时报道,公司根据劳动制度已经将这些人除名了,将除名通知贴在公司公示栏内,并将部分通知送到职工家中,但是都没有证据。最后公司无奈和这部分职工调解结案。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最好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此类案例还真没遇到过·

不过可以认为银行让其在家等,是一种变相的不予录用吧。

“在家等”要有充分的证据。
第一、如果是十年了,那早过诉讼时效了。如果没有“在家等”的证据。那肯定不行。
第二、“在家等”的性质问题。你的人事档案,和编制问题。
第三、“在家等”是谁说的,是否是有权的领导。
“在家等”的证据:包括书面的材料,录音录像,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