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遇到天灾是否该继续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3:39:33
公司A准备向公司B卖出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公司A在货物未送达公司B的时候,由公司B向公司A交付100万的定金。当定金交付后数日不幸四川遇到了汶川大地震。
现在公司B是受灾区业务上已经不需要这批货物了,是否能要求公司A将定金100万还于公司B?(公司B这个时候还没有得到公司A的货物)

综上,遇到天灾使合同有纠纷,公司B不要货物并且要求公司A退回100万定金是否合理?

合同法有没有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条文呢?谢谢

天灾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失去意义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得以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合同解除后,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必继续履行。已经交付的定金或者预付款,收款方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地震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后,A公司应当退回定金,但可以扣除其所受到的合理损失【运输费用等】。

依据法条:《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公司B要回100万定金合理也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