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据反驳的问题”请高手和老师回答,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2:35:51
问题有点繁琐,大家辛苦了!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
一、根据司法考试三大本(指定教材)在本证和反证规定中,突出了一个反驳性证据,是指: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向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在这里把反驳性证据认为是“证据的”的一种。
二、但是,在很多其他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以及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版中,提出的是“证据反驳”的概念,认为“证据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反驳时,既未主张新的事实,又未提出新的证据。
三、这样一来,我就有点糊涂了,这里的“证据反驳”是不是指对对方证据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包括两个过程:一,否定对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二、提出证据来证明对方证据虚假、不真实。(但这样的话不是就提出新的证据了吗?与江伟教授等对“证据反驳”概念相矛盾。比如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反驳原告借条中签名处是伪造,然后拿出自己的签名来和对方借条中的签名对照,从而否定对方证据);还是说,“仅仅否定对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不需要提出证据来”(比如,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只是反驳原告借条中签名处是伪造的,然后不再提供证据来证明,这好像比较符合“证据反驳”不提出新的证据的条件)
四、能不能这样理解:“证据反驳”既可以仅仅反驳对方证据不真实、合法、不具有关联性,不需要提出“反驳性证据”,(虽然法院会要求反驳方提出证据)同时又可以指,在提出反驳主张的同时,也提出“反驳性证据”,“证据反驳”是一个过程。
请详细点回答,万分感谢!

果然藏在反证的小角落里。我翻了一遍,给出点我自己的意见而已,作为探讨。
一、从短语分类来看,反驳性证据是偏正短语;证据反驳是受动短语。
二、结合定义来看,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向对方……所提证据”;证据反驳是“一方针对对方……指出”。可见,前者是证据,是物,;后者是行为。
三、在三大本里,反驳性证据和反证放在一起比较,按我的理解,反证是依实体法抗辩所提的证据(如合同关系未成立),而反驳性证据是依程序法抗辩所提的证据(如证据不符合举证规则)。(貌似这和你的问题没啥关系,扯远了……)
而证据反驳没有找到是归在哪一部分,但是结合《民诉》以及《证据规定》来看,证据反驳更接近于质证这节,按《证据规定》第50条,质证时进行……质疑、说明、辩驳”,我认为其中的辩驳即像证据反驳。
四、结合三大本中的一句来看,“反驳性证据是证据反驳的依据”。因此我觉得,证据反驳是一种针对该争议证据所提的反对性主张,而反驳性证据是为了增加自己这种反驳主张的证明力而举的证据。主张本身可以不提出任何反驳性证据,但这样的话,该主张是否有证明力,是否会被法官采纳,就悬而未决了。
哈哈,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没注意到过有反驳型证据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