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产权房遗产的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15:34:59
老人1958年在部队任职,1993年退休。1997年统一征订部队新房,2000年老人配偶去世,2001年老人再婚。2004年迁入部队所提供的新居,且该房为无产权房。老人与前配偶有1儿2女,与儿子同住新居。老人现已生命垂危,问该产权房是否属于与前配偶的共同财产?无产权房可否做遗嘱公正?遗产如何分割?
问题是房子还没有付款,即这批房子不知什么时候办产权,老人就已生命垂危了怎么办?

首先只要是房子都是在登记机关有所有权的登记的,既然老人用补贴付过款了,自然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到登记机关去做产权登记。登记过以后就不存在无产权的问题了,就可以处分了。
其次,对于财产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既然房屋是用58—93年间的补贴附的款,结婚是在01年,虽然是在婚后买的,但用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还是属于老人一方的财产。
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可以约定为父亲双方共有的财产,不约定为共有财产的话就是老人一方的财产。老人可以对该房屋在遗嘱中进行处理,如果不立遗嘱的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妻子和子女继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对于你的问题补充,可以去房产登记机构做“预告登记”这是物权法上规定的,等付了款再做正式登记,预告登记也是有效力的。

这个房子在性质上属于公房,没有处分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老人个人财产。

这个房子只是老人的个人财产 没有处分权。

1、“问该产权房是否属于与前配偶的共同财产?”:不是,因为该房的产权还不属于他们夫妻、他们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