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解除的赔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04:58
我是一名销售人员 合同在2008年5月到期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至今一直以因客户欠款问题拒付补偿金,请问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要回补偿金?谢谢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结果对自己不利,还可以继续起诉到法院。
  需要提示的是,补偿金的计算需要结合你的整个劳动合同期间来计算,如果劳动合同开始时间在08年以前,补偿金不止半个月工资,另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你还可要求双倍补偿金,如果08年以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从08年2月起要求双倍工资。

  参考法条: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