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合同,我可以得到那些赔偿?谢谢!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4:23:00
我是2005年8月份进公司的,公司直到2007年11月份才给我缴纳外来人员从业保险。公司的执照是2006-3-26日注册成功的。合同是2008年3月份补签的<2008/1/1--12-31>。现在2009年的合同到现在还没有签。现在公司让我们和其他公司签合同。请问;我现在不愿意签新的合同,我可以向原单位提出那些赔偿?原来的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谢谢!

可以向单位提出赔文偿,变向解雇员工。

如果你同意签新公司,证明是你自愿的,就没赔偿。
如果你不愿意原单位应给你续劳动合同。

补签的劳动合同看你本人签的几号了,如果是3月份的,那就应该未签部分双倍。如果是1月,你要找证据证明后签的才行。

保险,找到证明你从2005.8月就已经进入该公司才行,否则无法支持你的说法。

你的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06-3-26日起算,合同是2008-12-31到期,你在公司工作了近3年,可以获得3个月工资补偿,外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合法,如果协商不成只有到劳动局投诉了。

你若希望按原劳动合同继续续签,公司不续签的,必须赔偿。
按你2006-3-26起算工作时间,到现在算3年,可得3+1个月工资的赔偿。
公司不赔的,你可以向劳动局申诉、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建议你先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