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保险的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进来出主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2:55:46
2003年9月-2007年,我工作的单位未给我缴纳保险及公积金,后仲裁支付我养老保险。并支付我9个月的事业救济金。
但仲裁书原文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不属于全覆盖险种,按规定不允许补缴,此项不应支持。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笨委审理范围。”我知道那些不能补偿,但总不能白白让原来的公司占我的便宜吧?
是否只能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期工作的同事都有类似保险,我应该怎么要求补偿我的依法所得?
其实当初签合同时,是公司把我给漏了,我能利用这一点要求什么吗?

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事项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不对职工征缴,医疗保险现在仍未列入全国统一征缴范围,至于住房公积金属于建设部门征缴范围,我个人看应当是个胜诉的裁决。

向法院起诉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确没有办法补缴,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仲裁裁决书上面会清楚的写明--------如不服裁决,***日内到***法院上诉.
超过时效不上诉,裁决书就生效了.

建议你直接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以及违反劳动法的处罚规定,单位不能补交应交保险的应支付员工双倍保险费。

因此你可以主张单位赔偿双倍应交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