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请帮助.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2:54:52
焦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工。2007年“五一”劳动节,因为一位当班的职工请婚假回家结婚,公司与工会和焦某本人协商后安排他从5月1日至3日加班3天。事后,焦某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于是焦某找企业领导反映问题。企业领导对此解释说,《劳动法》的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朱某支付加班工资?为什么?

首先应该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其次应向劳动者说明工资情况以及工作是否适应。在本案中公司应该以300%的工资支付,至于是按请假职工的薪水标准还是按本人的标准那肯定是按上班所在岗位的薪水标准,朱某可以向公司依法索要工资差。劳动法第2章第8条,第44条第3小条,第46条,第63条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