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海棠法庭 2009年1月20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2:36:55
请问有谁知道:乐山海棠法庭 2009年1月20日下午两点半的案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的审理结果,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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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81号

原告徐永林,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后柳镇牛石川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徐远寿,男,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彩杨,男,退休干部,住后柳镇集镇。
被告孟如彩,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放,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后柳镇牛石川四组。
委托代理人杨德国,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袁绪武,男,58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本县城关镇北街二组,系被告叔父。
原告徐永林与被告孟如彩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金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幼相识,2001年我俩外出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子,2003年农历腊月,被告借故回其娘家,后又与他人结婚生活,自被告离开我对小孩再未尽扶养义务,现请求解除我与被告同居关系,小孩由我抚养被告给付相应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与原告同居生活生育一子及2003年底离开原告和小孩至今未对小孩尽抚养义务是实。现杨德国与我已为合法夫妻,小孩为我所生做为母亲我要求抚养徐进朋,被告要求我给付抚养费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永林与被告孟如彩2001年一同外出打工,嗣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农历1月30日生育一子徐进朋,2003年底两人外出打工回家,被告离开原告回到自己父母家中再未与原告生活2004年6月8日被告与杨德国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被告自离开原告至今对小孩徐进朋未尽抚养义务。2005年2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与被告同居关系,并要求被告对小孩尽相应抚养义务。
上述事实为原告,杨德国当庭陈述,孟如彩与杨德国结婚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到法定年龄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是错误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解除,非婚生育一子徐进朋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