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根据表面现象,不经证实就在公开场合进行评论,对当事人名誉造成损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3:28:23
我想请问,作为一个新闻评论员,仅仅根据捕风捉影的表面现象,就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进行恶质的评论。甚至使用“色诱”,“讨好”,“断臂”等严重个人主观色彩的贬义言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了当事人名誉上的损伤,甚至伤害到大多数人的心理时。是否触犯了刑法?若是,是刑法的第几条第几项。
不是“讨好”,我记错了,是“取悦”。

我虽然不太懂。但我认为是。建议你到找个律师问问或买一本书比在网上查清楚的多。

我觉得没有触犯刑法

要提起诉讼的话也是民事的

触犯了法律,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