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处罚条例——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06:11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在这个基数中的“上年”是指孩子出生的上年还是为孩子办理入户时的上年??
比如说,我孩子是05年生的,09才去帮她入户口,是以04为参考基数还是以08呢???
很急的,智囊们帮帮忙

我知道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看清楚问题,“上年”是以哪年作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最好有根据或说明清楚的文件之类的,追加五十

各地都有所不同,详询当地计生等部门。
  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罚款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是某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的,专管这一块。
其中上年是指孩子出生的上一年,与孩子上户口的年份及处罚年份等等均无关。
至于法律条文,目前确实没有专门的条文指出。但主要依据为民法通则。不触及刑律的,责任追究能且只能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算起。这一点在刑法上也是同理,外国法也大多从此。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