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顶账的房屋,没有过户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3:30:09
父亲与前任妻子立下的房屋顶账欠据,没在房管局做登记,该欠据是否有效?
父亲与前任妻子离婚前,欠我叔叔15万元,并将房产作为顶账以顶上述欠款,双方写下了顶账协议,但没进行过户,也没在房管局备案。当时父亲购买该房屋时继母的哥哥赞助了一部分钱,为了表示安慰双方口头协议其实是父亲和继母购买的房子,但为表安慰户主立为继母的哥哥名下。给叔叔顶账房子时也经过继母哥哥的同意了,2003年父亲和她离婚。2005年上任继母哥哥去世,他死前无儿无女,也没有妻子。2006年父亲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8年我父亲去世,现任继母不承认该房屋已经顶账给叔叔声称这房子是她和父亲购买的,请问要怎么做才对我叔叔有利?1叔叔持有上一任继母和父亲写下的房屋顶账欠据.现任继母持有我父亲名下的房屋产权证2现任继母也正因为现在户主是父亲而霸占着房子,编造说这个房子是她与父亲婚后购买的。但她又无法出示房屋购买的凭据。3、2006年父亲办理过户时,只拿着前任继母所在的行政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内容全部由前任继母亲自书写,并加盖了公章。内容为:二人已离婚,房子归我父亲所有),当时前任继母利用职务之便盖了公章,其单位领导完全不知情,办理过户手续时继母并不在场,是房管局工作人员以介绍信为依据写了卖房契约并替继母签字,过户到了父亲的名下。前任继母因为之前对我叔叔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直抱有歉意,一审开庭时,对此介绍信也出庭作证并说明了当时办理过户时并不在场,也不是她本人签字,并要求法院做笔迹鉴定。4、上述鉴定牵扯到行政诉讼事宜,因为当时房管局是在仅一方当事人在场时办理的过户手续。找到房管局负责人理论时,房管局说他们当时是在看到继母所在单位的介绍信才办理的过户,所以不存在违规行为.5、2006年父亲办理过户时该房屋的户主(前任继母的哥哥)已经死亡!

顶帐的协议不能对抗房产登记的效力。你应当调整思路。建议这样分析:
1、要设法认定房子是你父亲与现任继母婚前的财产,这样房子就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2、你父亲欠你叔叔债,应当用你父亲财产偿还,偿还后剩余的部分财产,由你、你现任继母继承。

协议本身有效,顶账这个民事行为是你父亲与前任继母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 合同法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你叔叔可以拿着这份协议去起诉你父亲的继承人(包括你和你的现任继母)。如果法院确定了这份协议合法有效,那么拿着法院的判决就可以过户到你叔叔的名下了。

协议本身有效,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协议生效本身并不足以对抗房产登记的效力。同意楼上意见,即如果你叔叔希望维权的话,最好先设法认定房子是你父亲和现任继母婚前的财产。
但法庭是否会认定房屋为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就不好说了,原因在于房屋过户过程存在争议,如若法庭采纳你前任继母的证言,那么可能会裁定变更登记。不过,这样你叔叔仍然可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