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4:44:54
在《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下愚昧,弄不明白,感觉有点糊涂,请哪位朋友帮忙讲解一下,若能配合实例讲解就更好了,谢谢!

性质是一样的,无非是有限公司的股份不是分为等额。打个比方,一个苹果,你拥有五分之三,我拥有五分之二;这就是有限公司。而把苹果切成10块,你拥有6块,我拥有4块,则时股份公司。

此外,可能使你误解的是:什么是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你先要有一个概念: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主体;股东们出资一共100万,则这100万就是他们成立之公司所有。所以,股东一旦出资,即产生两个问题:1,出资变为公司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财产。2,公司对外就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由此,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则应当由公司独立对该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股东;因为股东的出资已经为公司所有了。再此,一旦公司所拥有的财产全部清偿公司债务后,从实际来讲,是不是原本属于股东的出资也化为乌有了呢?

所以,这个条文表述为:“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句话可以理解了么?

最后,再谈谈认缴(股份公司:认购)的问题。原本“公司法”并不鼓励认缴出资,而是要求股东设立公司必须实缴注册资金;但05“公司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并认可认缴出资。所谓认缴出资即为:股东无需在设立公司时到位全部注册资金,而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缴足出资。

性质是一样的,无非是有限公司的股份不是分为等额。打个比方,一个苹果,你拥有五分之三,我拥有五分之二;这就是有限公司。而把苹果切成10块,你拥有6块,我拥有4块,则时股份公司。

哪里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