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律师帮忙看看这份起诉状,诉讼时效最长20年,能用在我这案子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08:02
原告原是郴州市北湖区郴江乡三里田大队燕泉生产队的菜农,1987年4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了原告所在生产队的全部土地,原告所在生产队菜农均依政策全部“农转非”为城市户口.原燕泉生产队被撤消,其财产等全部并入被告管理(原燕泉井居委会撤消后被并入龙泉社区居委会,其遗留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在燕泉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设立燕泉井资产临时管理办公室,代行管理之责)。被告用原告原所在燕泉生产队的原有积累及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土地补偿费兴建房屋,门面出租,其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给原燕泉生产队未安置的居民,为此原燕泉井居委会对居民安置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按不同年龄界限制定了发放标准,并规定领取安置费后,由本人自找生活门路,且与被安置人员签订了安置协议书。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原燕泉井居委会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又制定了发放生活费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凡是已招工安置的和被厂除名及自动离职回居委会的,居委会不给任何享受;第六条规定:生活费发放时间是从一九九二年二月起,逢每月的6号至10号。自一九九二年起开始每人每月20元,后逐年增加,至去年每人每月180元。人均应分得3万元。但被告以原燕泉井居委会原燕泉路生产队推荐原告等6人(注解:其他5人均已状告被告胜诉,得到应得收益),到荣昌食品厂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为由。拒不分配原告上述收益款。侵犯了原告对原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收益分配权。致使原告的基本生活费无保障。
因原告为文盲,且于1998年底,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荣昌食品厂从事锅炉工的重体力劳动,与该厂解除劳动关系,当时该厂还因另一名男性因病退职而付给原燕泉井居委会5000元,并付征地赔偿费15584元。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因受法律保护。原告当时虽然与郴州市荣昌食品厂签定了劳动合同,被录用为该厂的锅炉工,但因该厂系私营企业,不属国有或集体企业,因而原告不属于当时的市,地劳动局下发的招工指标而被招工。仅属于打工人员,且在打工期间和因病退职后均未享有养老金,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同时,原告也不属于停发生活费对象,被告也一直从未发放安置费给原告,故原告属于原郴州市政府和原燕泉井居委会关于发放生活费规定中应发放生活费人员,原告应自一九九二年二月起参照同龄人员标准享受领取生活费的待遇。从一九九二年二月至十二月,每月20元,合计220元;一九九三年元月至十二,每月30元,合

这个问题的话,你的意思是从来没有向法院诉讼过???只向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这样不符合法律程序啊,按中国民事诉讼的程序看,确实属于法院不受理的理由。一般情况下,法院的诉讼审查科会驳回的。具体建议你找个律师咨询下。如果经济上确实困难的话,找个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下,是免费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面对面交流比较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