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已经开据,对方已经认证,但税率错误,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9:23:18
1.本人才知道煤炭的税率已经由13升为17.但一月份发票已经开,对方已经认证,该怎么办?
2.本期应缴税金该怎么处理?上缴后退回?
3.如果对方已经认证,不作抵扣处理不知道是否可以?
4.后期该有什么工作/

急等,详细的话追加分数!!!
ps:对2的回答也就是说,上缴的税金直接在下月转为进项是吗?

1、由对方去其主管税务局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据以获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该《通知单》一联给你,你据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1月份误开票,然后再按正确税率17%开蓝字发票。

2、本月应交税金正常缴纳。不退。到下期时,本月该笔已交税金随红字发票自动抵扣。

3、必须先由对方认证并抵扣,才可以取得《通知单》。你开红票后,对方凭红票将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4、后期工作就是开红票与蓝票的工作了,如1.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