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16:28
请问如果签订了2005年-2008年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到期要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08年的规定还是按照08年以前的规定补偿?且具体补偿办法是什么?(补一个月还是三个月)

期满就不是“解除”,是“终止”,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单位应该支付:从08年1月1日起每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说的1个月工资指的是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另外,你08年合同到期,怎么说“现在”要解除,应该是早就终止了阿,从到期到现你还在原单位上班?

按照08年的规定
补偿三个月的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