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后没有批捕是否该到期放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0:50:52
我的家人2009年1月10日因经济问题被告诈骗刑事拘留,后转移多个看守所都不通知家属,家属到公安局理论后,他们可能害怕事情闹大两天后才告之了羁押地(实际上我们早已知道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大年三十我们已打点熟人照顾他,还准备了饭菜给他过年,但还没有吃到年饭就又被转走,并警告看守所不得透露人已转走,如有亲人来送衣物和钱就告之人还在此地,现在我们也假装不知道,因为我们一知道他们就转人。现在证据很明显告不了诈骗,最特殊的情况都只能羁押30天,加上7天申请批捕期,也就37天,我想知道他们一直没有证据在37天后是否应该放人?告发的人有很牢固的政府关系,他们是否有理由可以违法操作?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这段时间有春节假期,会不会因为假期而延长羁押期限?

是的。刑事拘留到期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你描述看你是懂法律的人,为何还要在网上多问,明知不可能超过37天啊,你现在要找的是律师,让律师申请会见。
另外,你的家人神通也够广大了。
如果公安机关申请监视居住,有律师的话让他们把自己搞死吧。。。。。

不包括,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期后,可能根据侦查的需要又使用其他措施,有可能是改为监视居住等方法 ,不过现在还没有过羁押期限呀!

羁押期限是不包括假期在内的,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期后,可能根据侦查的需要又使用其他措施,有可能是改为监视居住等方法,可能是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了!
不过现在还没有过羁押期限呀?

最多是37天的,估计会改为监视居住,还会监视你家的通讯情况,最好多办几个号码,没事发短信联系,最好办“神州行”之类的不留身份的卡,只要被关的人咬紧不松口,没有证据,会放人的,再不行就找人大,媒体等其他通道,现在政府最怕上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