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给孩子的抚养费而被拒绝探视权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7:02:01
不是不给抚养费,是找不到监护人本人,孩子的抚养费已经以孩子的名字存在了银行里,等到他长到十八岁之后再给可以吗?但探视权被孩子的爷爷奶奶剥夺,不允许对孩子进行探视?抚养费和探视权一定是同时进行的吗?

如果抚养费与探视权造成了因果关系,那么,你可以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前夫达成协议和谅解,孩子的抚养费按月或季度给付孩子的监护人,以其达到探视孩子的目的。

别忘了抚养费的含义,是扶养孩子的费用。你把抚养费以孩子名义存在银行,实际上就是没有给对方抚养费用。当然有权绝决你探视。
孩子现在跟着爷爷、奶奶,他们也是监护人,你不应当强调因为找不着监护人本人(你前夫)而拒绝给付抚养费,这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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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抚 养 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