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协商是什么意思?一般协商由公司还是个人提出,协商就是关于解除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1:48:29
部门要缩编,因为怀孕六个月,公司借口以照顾怀孕员工为由准备将我调岗降职。
公司第一次找我谈,说为了不降薪,暂时不办理异动手续,等三期过了再说,我没有同意这种不公平的调动(虽然不降薪,但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主管调为普通员工,而且再回不了原岗位)。人事说那只有协商解决,要我再考虑两天。
第二次找我谈,说协商是我提出的,协商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如果通过协商解决,到最后拿不到任何补偿金。而且如再不同意调岗,将强制执行。
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的说法和做法有哪些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在劳动关系中的协商应当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一问题或者事项进行协同商议的过程叫做协商。协商可以有单位提出,也可以有劳动者提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效,如劳动中合同中的一些补充条款。协商的范围很大,除法律明确禁止可通过协商的外,如社会保险,其余问题大多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并不单限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协商是斯文点的说法,实际就是谈判,双方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就成,否则依法办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没有过错,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只能是协商,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1.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从08年1月1日起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足六个月支付1个月的赔偿金。
2. 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08年1月1日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如果对方给出的条件低于上面所说的,你死活别接受,因为那是他辞退孕妇该给的最低成本,闹到劳动部门去他们也没啥好收场。
顺便B4一下对孕妇下手的单位。

法规楼上 lovemoney 说了,但是我想说的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协商到余地的!!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还有什么要进行协商的呢?任何对你降薪降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你完全可以不接受的,一切的一切,等到你生产、产假、哺乳期结束后再谈!!!

很明显的,对你来说,那个经济利益大呢?

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关系的,你可以申请仲裁直至起诉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

你的头上有一个金钟罩罩着那: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除非单位一次性地将你直至生产、产假、哺乳期结束时的所有收入都给你,你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离开了。

1、我个人认为公司没有减你的工资,将你调离岗位是合理的。首先,你怀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