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0:27:04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请问这个”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什么概念,它对于实际的决策有什么意义?烦请个位大狭讲的通俗些,那写把公司法照贴上来的就不必了,谢谢!

举个例子来解释:
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90万元,其中:
A出资35万元,B出资20万元,C出资20万元,D出资15万元。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就是指,如果发生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需要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时,你注意到BCD三人的股权也只有55万,也就是说这个公司实际上被A控制了,其他三个股东没有办法限制他,其他股东要想通过一些股东决议,必须获得他的支持才行。
这个通常是在设立公司时必须考虑的策略,如何以最少的资金来实际控制一个公司。在这里A实际上以35万元的出资实际控制了9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如果这家公司通过几年发展,积累到上千万资产时,这种优势看起来就更大了。

就 是说这七种事项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指代表全体有限责任公司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管是否出席了会议。
除此特别决议以外的其他决议成为普通决议,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允许公司章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详尽具体的要求。包括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出席会议所要求的比例、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比率等,都允许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