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朋友进? 帮个小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5:13:10
我在一家酒店上班,酒店在09年的1月份开业,从去年7月份开始岗前培训到现在一直是在试用期内,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餐饮部春节的假期是腊月三十,初一,初二。由于年夜饭的缘故,餐饮部经理宣布全体停休,加班拿三薪。我从腊月29下午到初四旷工共计5.5天,经酒店研究决定给我的处理是扣罚当月工资的80%。
我们当时员工手册培训的是旷工1天,2天,3天扣罚当月工资的10%,30%,80%。三天以上是开除。
我1月份工资差不多还是按照试用期工资发,也就1000元左右。
我想问一下扣罚80%是不是有点多?国家有标准吗?希望懂的朋友帮下,并提供下理论依据,不胜感激!!!

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对员工的处罚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但具体旷工一天应扣多少,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你所说的员工手册里写的那些要求都是不法的,没有效力。
建议你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协商吧

你们酒店用工违法的地方很多,大致包括试用期间过长,不签署劳动合同,加班自愿的问题。
至于你的工资(扣罚后)也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因此你们酒店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以及当地的法规的规定。

员工手册是酒店自己制定的,有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扣罚80%是有点高。。。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去问一下,很方便的。
如果过高的话,可以投诉,酒店会把你当大爷看待的。酒店若没处理好,会被罚款的,还会有不良记录。

我想你们的试用期是不是久了点,从7月到现在7个月了吧?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Q:857860928

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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