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夫妻房产婚前婚后利益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7:52:32
一个朋友02年和女友结婚,刚结婚那时他才工作2年还没钱买房子,结婚一年后,在朋友父母的支持下,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购房,房款的总额是20万元,他父母出资15万交付首期,在向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购房合同写的是他父母和他自己的名字,他老婆的名字没写。剩余的5万就向银行按揭,而在银行按揭的合同中,他自己是主贷款人,共同还款人则写上了他父母以及他老婆的名字,写父母的名字主要是因为他本身单位效益不高,以他自己的能力银行不肯贷款,而写他老婆的名字则是因为银行要求已婚人士要把结婚证明书之类的证件复印件资料齐全才能放贷,他老婆也在工厂打工,本身也没什么收入,后来的房子装修费用也是他父母出资的,整个过程中他老婆只能说在按揭还贷的5年内减轻部分家庭生活开支负担。现在他们夫妻闹离婚,按理来说,房子是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可实际上都是他父母的辛苦钱,如果他们真的离婚的,房子是如何分割的呢?这里也说明一下,房子的房产证明上写的是他父母和他的名字,他老婆的名字没写,这样如何分割呢?又假如当时办理房产证明时如果只写他们夫妻两人的名字,又会有什么不同?真的离婚了,他老婆可以拥有房子的多少?再假设当时他们办理房产共有证,他们夫妻和父母的名字都写上,这样可以吗?这几种到底有什么不同,到底怎样才能最公平地保证夫妻双方的利益啊?

离婚时要分的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概念是: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的婚姻法区分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而无法界定到底是谁出的钱。
1.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这一个回答就行了。如果双方可以协商顾着真是的原则,可以平分贷款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