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4:47:03
我从01年6月15日与一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第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之后也相继签订了3份2年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都在6月15日,08年的时候(即本人在单位工作8年),企业与我签订了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但签订的时间是08年4月1日至10年4月14日。从我与企业签订第一份合同到10年4月14日,正好10年差2个月。
是不是工作满10年就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担心企业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可能想在我工作满9年10月的时候把我解聘掉,请问,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我怎样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呢?谢谢

满10年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不过也不一定这样做就意味着2年以后要裁你,一般来说企业这种做法是为未来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留条后路,一是万一将来企业经营变化或经营不好需要裁减部分员工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一是劳动者本人将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这种情况唯一能做的就是把自己工作做好,尽量避免工作中出差错,为自己在公司领导心里加分,没有哪间公司希望失去一个优秀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三款里面提及的39条与40条第一第二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