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什么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1:11:35
我是河南驻马店华骏车辆厂的一名老员工(16岁开始工作现在10几年了)08年应新劳动法要求跟单位签定两年的合同(单位指定两年,不顾10年以上员工可以签任意期限合同的规定),去年年底经济危机,单位不景气,要裁员60%,给员工的赔偿只是退回这几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我有什么权益??另外从去年10月份,让一半员工停工,说是在停工期间,停工的员工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费(停工期间,单位交员工该单位交的劳保统筹,剩下的在这400元里面扣劳保统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在今年年后上班后发放,上一个月的班发放一个月的生活费,不上不发放,这合不合法?

另外在正常的情况下,我要辞职的话,单位能退回我那些钱物(我是说劳保统筹,住房 公积金什么的)

请专业人士回答,不胜感激,请早日给我指明道路!毕竟现在一月三四百块钱不够给我孩子买奶粉 的,还要看领导的脸色,受领导的气!!!
请1 楼的补充:以前单位不正规,参加工作签定合同只是一个形式(签了一年干到去年新劳动法颁布才续签正式的两年的合同)这时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如果你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给你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不用退回单位。”我说的是单位退回我,不是我退回单位,请重新回答!

你好:

  第一:单位应当与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因此,单位应当跟你们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 单位裁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有详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