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为我父亲代书遗嘱,没有证明人签字,遗嘱可有希望判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3:53:58
1998年父亲病重,留下房产一处,继母和继母带过来的和我们无血缘关系的3个子女,现在继母病逝,我们兄弟要求继母的子女和我们分房产,他们说父亲在病逝前立过遗嘱,并把遗嘱给了我们一个复印的看:
大致内容是说父亲百年后,房产以及钱财归继母一人所有,其他子女不得干涉。
这份遗嘱是代书的,不是我父亲自写的,代书人是其中一个公证员,
按照上面的时间,当时我父亲已经重病住院,没有能力自己到公证处公证遗嘱,如果要公证,只能让公证员到医院去。遗嘱上有父亲的签字和指纹,但是和我保留的父亲的签名有很大差别。
我想问下:
1、公证员可以做代书人吗?代书遗嘱,是否还需要除了公证员之外的其他无厉害关系的人员做证明人,并且都在遗嘱上签字按指纹?没有证明人,是否可以推翻这个遗嘱,请法院认定无效?
2、父亲已经去世多年,指纹是无法鉴定了,如果申请笔迹鉴定的话,大概是怎么个程序?

请大家一定要帮忙啊,这个房子是我父亲买的,继母骗走给她的子女,什么都没给我们留下!
希望回答的朋友,能给出我具体的解答,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答,并且,能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更好!谢谢!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证人员本身就是无利害关系人。所以代书是可以的。
按照公正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看,一般遗嘱公证需要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执行公证事宜,其中必须有一人具有公证员资格。所以也符合继承法中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规定,一般来说经过公证后的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