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妇女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7:46:40
去年10月生小孩,当时产假是到今年2月9号.可6号单位通知我说让我继续休假,每月领基本生活300保险继续买.并要求每月回公司学习5天.如果不去自动解聘.9号去消产假,我本来是办公室内勤经理说可以去生产上班我没同意.我合同是签3年,还有1年多时间.现在产假到了又是脯乳期.请问单位这样做违法了么?依据是什么?我如果辞职能得到什么赔偿?

女职工产假、流产假、晚婚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82]143号)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4天。国家干部、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30天。夫妇不在一地的,除享受探亲假外,再给男方30天照顾假,享受探亲假待遇。卫生部、计生委绝育手术常规规定:上环假2天,取环假1天,结扎假21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哺乳期应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