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与处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3 04:06:56
我丈夫去世后,单位房当时可以买断为个人房产,于是我买了半产权(当时只能买半产,房屋资金来源是:我丈夫和我的工龄+部分现金,但已经支付房屋总价的绝大部分),几年后,我再婚,当时还不能办全产权,结婚一年后,可以办全产权了,于是我补交了几百元办了全产权。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房产是属于我个人财产,还是我和再婚丈夫的共同财产?并且,我再婚丈夫有一子,在我们结婚之前已成年(再婚丈夫是离婚,子判给母),我有一子一女,结婚时还未成年。如果我想把房屋转给我儿子,应该怎么办?

还有,再婚后,我们又共同购买了商品房,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这个房产以后要怎么分配?
谢谢。
如果确定是我个人财产,办理房屋转让时要不要出示什么证明,证明是我个人财产,好像转让要公证,公证处怎么断定是我个人财产,才能为我办理。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表明,案例中应以原来的真实权利来判断,既在继承发生时就应该开始认定继承人已经享有了财产的所有权。对《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以推理的话,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如果以《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来判断的话,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会造成很多不确定因素在里面,比如说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继承后是否就变成继承人再婚后的共同债务呢?那且不是在无形中对抗了善意的第三人。还有一个就是案例当中提到房改房问题特别能体现我们所讨论的案情,房改房因为是单位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在98房改时可能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时间上有很大的误差,在办理当事人房产变更时,往往要细致的进行推理判断,不能单以房产登记的时间来推断房产的产权状况,在时点的认定上尤其重要,因为在单位分给职工住房时(登记时间)到房改时还有一段期间,房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单位所有,产权状态还没有转变为个人。
再婚后的房产是属于你与再婚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你享有你的财产份额。

房产是你的个人财产。要转给你儿子直接转就行了。

再婚后的商品房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