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5:45:31
也许我触及到了一些QGZ,不过我自己也想搞清楚.

我于2008年住过院,住院期间,医生声称我的医保卡最高额度只有7000多,像我这样的情况,得换个医保卡继续住院,否则要么出院,要么就是接下来自费.按医生说的,我在住院半年的时间里,换了5-6次医保卡,每次都是临近7000多就必须更换.除非我是大额医保,就可以不用换.
医院的具体手续是开本人的出院证明,再开一张另张医保卡主人的入院证,如此循环,因为医保卡使用过住院后,据说是要将医保卡闲置半个月才能继续使用.

我出院已经有些时间了,昨天查到"2005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就已经修改为:
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结合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同一年度内2次以上住院的减半。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以及统筹基金与个人的负担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以上为引用部分)

关于最高额度,这也是我查到的一些数据资料: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759元,平均每月1646元,较月平均工资1354元增长近18%。而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收入增长更大,年平均工资为21839元,平均每月达1820元。较2005年的每月1542元,增加278元,增长18%。

据市统计局综合处邓处长介绍,武汉市职工工资收入的大幅增长,主要还是依赖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效益转好。 (完)(记者王丹妮 通讯员胡开锋)
(以上是引用部分)

我开始质疑当时医院给我的说法,如果按照05年的条例,那么普通医保卡的最高支付应是上年度(即一年期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怎么算也大大地超过了医院所说的7000多.

请有经验的朋友能给我一些指点,我是不是应该就此事向医院讨要赔偿.

医院说的不是参保职工统筹支付的都年度最高限额(现在是4.5万)。

医院说的是医保结算时,医保中心给这个级别的医院结算时的定额结算(一级医院1430.00元二级医院2700.00元.三级医院3500元)三级医院,连带住院门槛费月总额含自费部分共7000元。

超定额部分,社保原则上不予以结算——医院亏大了。换医保卡住院是非法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