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跟我解除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00:28
我是2006年6月到公司上班的,但是公司一直到2008年1月1日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也就是2009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要求赔偿阿?而且2008年一月以前,公司也没有给我交社保,这部分我能不能要求赔偿呢?如果能给告诉我相关的法规条款更好了!谢谢阿!
补充一下,我要求的补偿是按我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还是按照有合同以后的时间计算阿?我在的公司还是国有集团公司呢!

1.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你在单位已工作一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得到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赔偿。另外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并及时交纳社保,你现在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交工作至今的社保金。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你要求公司给你补交2006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完全可以。适用法律条文为: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你要公司给你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看公司要求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1、如果理由符合以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将得不到赔偿金。

2、如果理由符合以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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