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5:40:31
本人2008年12月24日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港资鞋厂工作,当时面谈的薪资是1300+绩效奖金300元,伙食费每个月扣90元,试用期1个月,但给鉴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2个月,而且订的是时薪4.43元。
昨天,本部门主管以公司减编为由,通知我2009年2月12日就不用上班了,叫我13日下午领工资,而且说工资先发从2008年12月24日到2009年2月12日之间工资的一半,另一半到3月10日发。到了13日下午,领工资前,问了一下算工资的,才知道从2008年12月24日到2009年2月12日之间总共才算给我不到1300元的工资。后来找到主管,主管说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你要去告也可以,以前有人去告过,也没用的。
后来到厚街镇劳动分局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接待人员说裁仲要45天,对双方都不利,后来说了半年,给了一张投诉表填,要求:公司三天内发给应得工资,给予支付加班费,给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给予补缴2008年12月24日到2009年2月12日之间的社会保障费。填好之后找劳动分局的另一个人。接待人员说,劳动合同只签一份也是可以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上的,因此我属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按劳动合同上的4.43元时薪。后来我说,我们晚上经常加班,周六也要上班,那加班费是否也应该算?他说要算,但要提供加班证明,我说我们上班都是打的电子卡,要是公司把考勤数据删了那还怎么证明,他说要找人证明。
从进公司以来,我一直勤奋工作,一次假也没请过,也没有违反过公司什么规定。我们部门还招了两个工作能力比我差得多的人,而且还是在吃闲饭。公司根本没有在裁员。
我现在失业了,从进公司到现在我还一分钱还没有领到。我到底应该怎么做?
怎么都没有个满意的答案呢?

你可以查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时薪4.43如果低于标准那么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天告知,并说明理由。每天加班最多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证明的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 考勤数据由公司掌握,由公司证明,证明不了公司应付不利后果
最后祝你好运了!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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