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口迁移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57:24
我妈已是75岁的老人,一年前查出患有癌症并已手术,现在我妈叫把我的户口迁回她那里,她是户主也是承租人。户口里还挂着我妹妹,她不同意,我还能迁吗?。好像她们那里的面积是18平方米,
我把户口迁回也只挂着,不会造成具体的住房困难,更不会打着住房困难的牌子要福利。要什么的。。老妈的想法是等她百年后这间房子能和我妹妹一人一半。如我迁不回来以后房子我没份了!让我妹给独拿了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