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书记员是否属于国家干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5 02:22:18
请问书记员朋友,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不是行政编制,是否属于国家干部?合同期到了以后是不是法院决定是否续签?还是自己决定?想考书记员不知道这个工作是不是稳定,害怕合同期到了之后下岗。请大家赐教。

回答你的问题:
1、是行政编制,属于国家干部
2、是否续签需要双方都同意,一般情况下会续签的
3、是否稳定的问题,比在企业稳定,但没有录用制的公务员稳定

目前书记员聘任制制度尚在试行阶段,很多相关制度都没有出台,配套措施都还很欠缺,未来之路可能有好有坏,如果你是个喜欢尝试的人可以一试,如果只求工作稳定的话当然是选择其他公务员岗位比较好.

你看一下办法就了解了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