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题?高手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35:04
首先简要说下:本人工伤出院后吹促单位依法像市劳动局申报了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以拿到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9级,通过劳动仲裁,以有裁决书,后单位不服上诉区法院,区法院开庭前突然要求从新鉴定,法院要求指派几家医院让我们共同选1家去鉴定。本人提出异议法院不与采纳,说我坚持不鉴定就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由于本人坚持不鉴定后来开庭,现在处于等待拿判决中~
本人提出不鉴定异议理由如下:
1:本人的劳动能力鉴定书2008年8月28日下达的,还没到一年不能在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要求在鉴定的时效以过。我那鉴定已经生效,意思说走到那里那就是铁证。
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作出结论后,应当同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鉴定结论通知书》,企业应当收到该《鉴定结论通知书》,如有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确实超过再次鉴定的申请时效。
3:即使要在鉴定也因去法定机构鉴定,我是工伤就得去劳动能力鉴定科鉴定,不然谁也无权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 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请回答者拿出法律法规作支持。没法律法规支持那谈个鸟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为最终结论。”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结制。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大概你是走门子了吧?否则有什么不可以从新鉴定呢?
1。理解错误。是可以再要求鉴定的
2。有点理由
3。错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当然是可以在医院罗!

1.关于复查权,仲裁时,你应该已经放弃,不然是不会有仲裁裁决书的。
2.鉴定的确已生效,要撤消,只有用人单位打行政诉讼,和你无关了。
3.他们是在拖延时间嘛,应该由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

区法院是有权要求你重新做伤残鉴定的,因为工伤的判决程序是,劳动仲裁,区法院,市中级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终审。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工伤鉴定科的鉴定结果有疑义时,可以向法院提取上诉。你提出不鉴定的理由1.所说的情况工伤旧伤复发的情况下;2.是在劳动仲裁这个层面;3.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法院一般会在当地的大医院进行委托伤残鉴定。
不过你不用担心说过了这么久自己的伤口都愈合了,鉴定等级是不是就变成10级或没有了,因为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是看初诊病历的,如果鉴定结果不服,你还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不过整个过程走下来太长了,大概得一年半。
建议你与单位协商一下,你的医疗终结期是几个月。
九级需要赔偿的钱有:医疗终结期+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出,企业没买社保企业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辞职才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辞职才有)
+住院期间的伙食。如果以上这些能和单位协商拿到60%-70%就没有必要去打官斯了,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