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房客问题——关于设施损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6:20:42
租用的套间虽然设施全,但是旧房因此所有电器设施都是旧的,现在外面给太阳能输水的塑料管道被冰裂损坏了(太阳能没坏),管道原先布局是在楼外帖着墙壁到屋顶的,请问这是自然损坏问题吗?
太阳能每天正常上水,现在冰坏了要换管道,房东说要房客自己赔偿,房东的理由是冬天不应该让管道里有水,要是没有水就不会被冰坏(但是我的常识是太阳能要是不上水玻璃管应该会被晒坏吧,怎么可能有一个冬天都不可以上水的太阳能呢?),因此房东认为这是房客人为损坏,请问合理吗?应该谁负责更换修理??
请大家指点,谢谢!!
绝对没有被告知说冬天是不可以使用太阳能的说法(这点房东房客双方都没异议),而且冻裂的是帖在墙上的外部输水管道!

这个问题就看你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了,如果合同里规定他的一些设施应该怎么用,或是写清楚了坏掉了该你负责;如果没具体表明,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法里面的租赁法来讲,下面我把租赁发的一些条款给你看,这些东西是自然损坏的就该房东负责修理了,如果你修理了那么这些钱是可以在以后的房租里扣除的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