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帮忙我们这些小市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2:39:42
我租下商场的一个档位,商场合同里写了不准在任何情况下不开店面,不准迟于早上10点半开门,否则停电罚款300。这合同的这个内容是否违法?
我是惠州市的,我想联合商家告没良心这个商场据我所知,这个商场是首例要求不开店面罚款。
这商场没有做好当初答应我们该做的宣传,害到我们生意很不好,我们是否可以追究赔偿损失啊?。。
谢谢大家帮忙了
有没有一些比较专业的意见,或者法律依据,或者引文啊?
谢谢了

这个合同是违法的,属于霸王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准在任何情况下不开店面,违反了上面第五条,并且对于商户非常的不公平,如果在租下商场的一个档位时签定了关于怎样宣传的比较详细的合同,
并且有证据证明商场没有按照合同宣传,你们是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条款要求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要看你们之间的协议,如果已经签字,还是生效的

应该是不大合理,可以起诉解决,修改合同。

这个合同违法,该商场的这个合同属于霸王条款,违法的,去告好了,找当地律师帮助,不过那个宣传没做好索赔就有些不好说了,因为这是无形的东西,什么叫宣传好,到CCTV做广告也算宣传,到家里和孩子老婆说一声也是帮你宣传了,所以说这个宣传是很难判断的,它没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