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倍补偿工资构不构成敲诈勒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3:11:30
我给那家公司做了两个网站,做好后试用期刚好满,此时该公司以效益不好将我辞退.我将网站资料带走,要求额外补偿三个月工资才将网站给该公司.
请问这样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为什么说构成的有说构不成的也有呢?
合同是最普通那种劳务合同,没有明确的分工和成果归属说明

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为你要额外补偿三个月工资,这个限度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如果是你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你刚好满试用期的话,补偿也只有半个月的工资,多余的两个半月属于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要到属于你的就行了吧!那些东西还是还给他们的为好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像你现在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一种自助的求偿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不触犯刑法。
建议你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依照你所说的情况看你肯定会胜,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向用人单位索赔
附劳动合同法47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公司是可以对试用期内的员工去留作即时决定的,你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你带走的资料情节严重的,该公司保留对你进行民事讼诉的权利。

奉劝你还是依章守法。

这要看你们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公司的行为完全合法,你的行为当然构成敲诈

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该单位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