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公证与委托买卖合同公证那个法律效力更强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2:27:51
我想请问一下这个问题;我和我老公已经结婚,以前是租房子住,现在我们要买房子,我婆婆出一部分钱,我们出一部分钱,购房款是一次付清给卖房。但是由于房子没有过国家规定的时间要缴纳营业税而这个税当时说好是我们买方出,于是我们到房管局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直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当天是办理了两个公证,一个是委托买卖合同公证,也就是卖方委托我全权处理房子的公证,意思是以后我就可以凭这个合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在这个合同里卖方是委托人,我是受托人;当天我婆婆说为了避免以后和卖家有纠纷又公证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就是卖方,买方是我婆婆。
我就是不明白,怎么一个房子同时可以做两份公证?同一天做的这两个公证哪个合法哪个不合法?如果两个都合法的话以后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以后如果在没有过户之前我要卖这个房子怎么办,和我婆婆有没有纠纷?
补充一下:相当于说卖家同一天把房子委托我处理做了一个公证,当时同一天又把房子卖给了我婆婆也做了一个公证。

好复杂的情况。

其实你这样的情况我身边也有发生,你只需做一份公证即可。内容涉及两点:1房子的房主名字是某某,但是产权及房屋所有归某某。2,房主声明,自更正之日起该房屋的所有财产、产权及相应受法律保护内的都归某某(你)。房主声明,自更正之日起不会出现以他的名字拿该房产涉及任何交易或其他行为。

这样就充分表明,房子是你的,不过名字不是你的。

但是现在呢,你婆婆又有一份更正,这个问题就复杂了。这说明呢,你们内部首先就有了法律分歧。从现状分析,你婆婆才是那房子真正的产权者了。而你只是具有处置房屋的权利。所以,是你们自己把事情搞复杂了。

冒昧的说,你婆婆是因为觉得自己有掏钱,而房子又属于你,怕以后你们婚姻出现问题后,法院会把房子全判给你吧。

其实,我个人建议,你们通过公证重新更改更正,只有你和房主的公证。

然后如果你婆婆有后顾之忧,你可以再和你婆婆另立协议,证明她有掏多少钱而已。

委托公证毫无实质性意义。因为委托人现在已经不是产权人了。当然是买卖合同的意义要大的多。两个公证都合法。委托公证甚至可以撤销,只要产权人发表个声名就可以了。

买卖合同好的多,但是人不能跑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