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关加班不给加班费还不给串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32:19
我们公司(一个私人企业)这几个月老是加班,而且是天天大半夜十、十一点那种,早上正常还是8点上班,而且从来不给加班费,原先加班的时候还给绩效的1.5倍,可现在连这个都省了,而且不忙的时候也不给串回来,有的时候星期天也得上班,一天都休息不上,而且法定的节假日也不给三倍工资(一倍都没有),也没有给我们串回来,干活的大多数都是年纪不太大的孩子,也就20刚出头,所以她们都不敢说,而我也觉得就我自己说也不会有什么作用,所以我想通过劳动法或者是其它方面来了解一个这个问题,希望知道的朋友们给我一个答复,谢谢大家了!

关于工人的加班费及休息时间问题:
  1,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2,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本法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3,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4,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