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各级行政界线确权的若干指导性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4:22:28
县级以下行政区确权,乡镇界线、村界、组界的确权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地类调查方法与要求
地类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具体调查按《规程》的要求开展.
地类调查的一般要求
地类调查一般采用调绘法.调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当影像上地类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将地类界线直接调绘到调查底图上;二是当影像不清晰,或实地地物与影像不一致时,采用测量方法,在实地将地物补测到调查底图上;三是当有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资料时,可将地类界线直接补测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调查底图上,但必须实地核实确认;四是将地物的坐落,权属性质,图斑编号,地类编码,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个人猜测应该是关于乡镇农村区划方面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常明确。

对于各级行政区划的权力机关,确定、变更的程序都有非常完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