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和试用期的问题 现在还算不算试用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6:54:47
情况是这样的 手上的合同是这么写的
1.固定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起到2011年9月4日止,共3年。
2.试用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3月4日,共6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方证明不符合如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接触劳动合同。
现在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要裁员,我现在的岗位是轻体力岗位单位要把我调到重体力岗位上,我不同意就说要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就是公司在我满三个月的时候认为我胜任这份工作已经把我转正,但没有任何书面的依据,只有我自己提交的转正申请公司已经批准但申请书现在在公司那里
现在说我是在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赔偿
哪位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在问题的关键其实不是试用期与正式期的问题了,而是单位以什么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并且你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只有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单位不是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已经有转正申请并已经批复,应当视为提前转正,不再为试用期。
但是你要拿到已经批复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提前转正的材料,这样你在仲裁时才能提供有证明效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