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侵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9:47:2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中

教唆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对他人侵权的行为。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对他人侵权损害发生,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次要责任。

想请教一下,教唆人如果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应该如何归责?
是应该由教唆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全部责任。
还是应该由双方的父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或者是安份责任?
请详细论述一下,最好有专家从归责原则和法理以及实践上讨论一下。
一楼的同志,可能没看清我的问题。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的基础,侵权行为是以过错原则为基础,无过错为例外的。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主观有共同过错,2:主观无共同过错,3:帮助教唆侵权三个形式。

其中2又分为直接结合侵权和间接结合侵权,直接结合侵权是连带责任。间接结合是按份责任。

而3,则是教唆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对他人侵权的行为。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对他人侵权损害发生,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所以,讨论归责原则是有意义的。
那么如果教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1: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后果归于监护人。(监护本身也是严格责任)那么。是否是教唆方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或者就不再适用教唆的归责形式,(暗含推出教唆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尽管没有规定教唆的主体,这里就可以推导出。)而直接适用主观有过错的共同侵权,责任归于双方监护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共同连带责任。
所以弄清这个很必要,还想了解有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上是如何处理的?

两个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那根本就不要这么麻烦从什么“归责原则和法理以及实践上讨论一下”了。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意:

(1)明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表述,而不是“10周岁以下”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包括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所以,除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仍然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处理。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其在实际上没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不在意思表示的环境中,其民事行为自然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谈不上教唆,只是共同侵权人,所以,由这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