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专业律师帮忙解答下 加班结算和 劳动合同的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4:14:18
我有几个疑问请专业的律师 帮忙解答下:
我们单位人事部说以半年结算一次加班费
例:这个月 我上班只有15天(120小时) 那么就待令了7天 即使下个月 我上满了30天或240小时 公司都不支付加班费 请文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或是这半年内我的上班时间不够基本时间 无论其中某个月上的在久都的不到.
2;我的工资是1030 但平时加班只能拿到6圆 一小时 周末63/天 法定节假日93/天 这样算合理吗?
3:现在公司因为长时间强体力的加班体力有点透支了每天基本都是7点出门晚上8-10点回家.
下个月 我合同到期了 我提前通知了公司我不续牵了 就上熟情况我可以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