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上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与会计上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1:22:14
所得税年报表附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这种指什么呀

税会上处理有差异

  1. 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金额”栏),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 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增加财务费用。例如:2/10,1/20,n/30

  3.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税务上的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是指: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从上面可以看出税务上的规定就是发生的折扣,就必须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税务上的折让是必须退回原开具的发票(如不能退回原发票,也要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再重新开一张新的发票。
会计上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说的不一定对。仅供参考吧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已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折扣折让应该税前可以扣除